托收承付结算是中国转帐结算方式之一。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单位收取款项,付款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由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包括托收和承付两个过程,适用于各单位间的商品交易以及由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使用该种结算方式,交易双方必须定立经济合同,信用较好,并需向银行提出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主要用于异地结算,同城结算也可使用。结算金额有一定的起点,承付有规定的期限。异地托收承付的款项划转,有邮寄划回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单位选用。
托收承付结算的划分方法有哪些?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分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因而相应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也分为邮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电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两种。
邮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是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给收款单位的回单;
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是收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
第三联(支款凭证)是付款单位向开户银行支付贷款的支款凭证;
第四联(收账通知)是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单位的收账通知;
第五联(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付款单位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托收承付结算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结算适用条件上。《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托收承付,除符合以上2个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誉。